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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进行的。 (2)执行和解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前提。 (3)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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